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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測值0.91 法官改判無罪
北縣中和市李姓男子騎車返家遇攔檢,酒測值高達0.91,經簡易判決,被依公共危險罪判處罰金9萬元,得易科勞役3個月,李某提起上訴,板橋地方法院認為,吳某酒測時精神狀況正常,且員警作證他當時有通過生理平衡檢測,不構成「不能安全駕駛」要件,改判無罪。
判決書指出,2月10日凌晨3點多時,33歲李某與女友分手,工作又不順遂,獨自在酒吧內喝酒,之後騎車返家,行經得和路與成功路口遇攔檢,員警酒測器剛好沒電,要他騎機車一同回派出所酒測。員警指出,李某當時騎在兩員警中間,騎車狀況很正常,後來也通過生理平衡檢測,但酒測值仍高達0.91。
法官依公共危險罪判處罰金9萬元,得易科勞役3個月。李某提起上訴說,雖然有酒駕,但意識清楚,還能跟員警一同騎車到派出所,也通過生理平衡檢測,沒有不能安全駕駛狀況。法官因而以通過生理平衡測試,不構成不能安全駕駛要件,判李某無罪。
執業律師彭志傑表示,酒駕構成公共危險罪要件,並非酒測值超過0.55,而是「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」,該民眾通過平衡測試獲判無罪算是合理。
但他也指出,警方依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,將酒測值超過0.55的民眾移送,但最後判定者是法院,通常若能證明自己能「安全駕駛」,很有可能獲判無罪,另一種情形是,即使酒測值未超過0.55,但只要開車肇事,將直接以公共危險罪判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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